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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简介

 

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 DONG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TRADE ASSOCIATION(缩写GDHEATA)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

本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以广东省家用电器产品生产企业、零部件生产企业为主体,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家用电器营销流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准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全心全意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协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产品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意见,提出对行业发展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四)建立行业信息网络,编印行业通讯,努力为会员提供技术情报、市场信息、标准信息和商品信息;

(五)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家电专业市场,加强行业贸易活动的协调自律,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七)及时收集国内外产品技术标准供会员使用,积极促进贯彻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八)参与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参与新产品和科技成果鉴定;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积极帮助会员解决自身难于解决的问题或全行业关心的问题;

(十)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 GUANG DONG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 GDHEATA ),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广东省家用电器产品生产企业、零部件生产企业为主体,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家用电器营销流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行业和企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愿望与要求,积极帮助会员解决自身难于解决的问题或全行业关心的问题;

(四)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产品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意见,提出对行业发展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五)协助和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宣贯活动;收集本行业的国内外产品技术标准信息,帮助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工作,促进产业技术进步;

(六)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参与名牌产品审评工作(包括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等);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七)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八)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编印专业刊物,建立行业网站,开展行业调查与分析,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九)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家电专业市场,加强行业贸易活动的协调自律,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十)参与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参与新产品和科技成果鉴定;

(十一)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的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定、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三名),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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